因缴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话费的银行账户当月余额不足,下个月可能要补交一笔滞纳金,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
日,律师彭旦因交纳14元养路费滞纳金,将深圳市公路局告上法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已正式受理此案。事实上,滞纳金累积到数十万的事例也偶尔见于媒体报道。
滞纳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
滞纳金不是罚款,是一种行政强制
日常生活,人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滞纳金水电费滞纳金暖气费滞纳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养路费滞纳金等等。
在行政法学理论上,一般认为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人不履行法定义,而该义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执行权的机关可通过使不履行义的法定义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促使其履行义。例如,对到期不纳税款者,每天处以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执行罚,以促其缴纳税款。
但在实践,某些滞纳金的征收已经丧失执行罚的本面目,演变为类似于罚款。以养路费滞纳金为例,车主在超过养路费缴纳期之后,不会收到另一个行政决定被征收滞纳金的通知。而是将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合二为一,在超过期限缴纳养路费时,自动与滞纳金一并计算缴纳。这种催缴方式很少事先告知义人,丝毫不能发挥震慑并督促义人履行义的作用。在义人突然得知需要缴纳滞纳金时,往往滞纳金已经累积为较大数额,甚至大大超过义人应当缴纳的本金。
滞纳金在实践一直游离于行政强制执行之外,缺乏有效的规范。
谁有权设定?
现存各种滞纳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在检索和查阅我的法律体系之后,可以发现在法律这一位阶,我尚未制定行政强制法。
单行法目前只有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劳动法等五部法律规定了滞纳金。更多的滞纳金规定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养路费滞纳金就是规定在1991年10月15日交通部家计委财政部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这部规章。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立法法,对非有财的征收,是家的专有立法权。以行政处罚法为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进行严格规范,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滞纳金在性质上属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类型,而行政强制执行可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将会比行政处罚更加严重更加直接。既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出严格规范,那么未的行政强制法就应该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作出更为严格的规范。尽管行政强制法尚未出台,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将会如何配置尚不确定,但是从理论上讲,像滞纳金这样的数额可以滚雪球似地增加的财性强制手段是不宜由规章设定的。何况立法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却在上位法没有规定滞纳金的情况下,自己创设了滞纳金这一行政强制执行手段,这显然已经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
税款滞纳金应是最高标准
滞纳金如何设定才算合理?滞纳金的征收标准定多少才算合适?滞纳金的总额是否应当设定上限?征收滞纳金是否应当遵循一定程序?目前,社会舆论非常关心,也是滞纳金立法必解之题。
现行法律在设定滞纳金时,只有水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征收滞纳金的标准,分别为千分之二和万分之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关法和劳动法都没有规定滞纳金的征收标准。1991年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的征收标准是百分之一,大概从2007开始,各地将养路费滞纳金的征收标准下调为千分之五。
值得注意的是,税款滞纳金自改革开放以经历过多次调整,从20世纪80年代的千分之五下调到90年代的千分之二,再到2001年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之后实行的万分之五。
滞纳金作为敦促义人履行义的一种手段,其征收标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了会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太低了又不能起到威慑和敦促的效果。
鉴于税收征管在家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我认为税款滞纳金的标准可以作为其他类型的滞纳金征收标准的最高标准,其他类型的滞纳金的征收标准都不应当超过万分之五。
应履行催缴款义
就滞纳金的自身功能而言,要想发挥滞纳金的威慑和敦促功能,在义人到期不履行义时,欲征收滞纳金的行政机关就必须履行告知义,明确通知义人自到期的次日起行政机关将按多少比例每日加收滞纳金,直到义人履行义为止。这样既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又让义人知道了不履行义可能生的严重后果。
滞纳金的最大特点是滞纳金的数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滚雪球似地增长,如不封顶,滞纳金的数额超出其本金的现象将频频发生。
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为了敦促义人履行义。如果滞纳金累积到一定数额,如已接金钱给付义的数额;或征收到一定时间,如一个月仍不能对义人形成威慑,这就表明滞纳金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已不可行,应当转为采取直接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予以替代。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划拨存款汇款或者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的方式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